抛(喷)丸设备安全要求(二)
日期:2025-06-22 16:505. 2. 24 抛(喷)丸设备 控制系统的安全要求
5. 2. 24. 1 控制系统应能按规定动作顺序实现联锁。
5. 2. 24. 2 电气联锁应具备防止因误动作引起的意外故障和/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功能。
5. 2. 24. 3 控制系统应具备必要的自动监控功能。在出现某一故障时触发报警器和在故障排除前不可能启动一次新的工作循环。
注:适用于易燃、易爆的工件材料和弹丸材料的设备应满足本条规定。
5. 2. 24. 4 如果设备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循环方式(如手动、自动、抛丸器或喷丸器、弹丸循环系统、工件承载体、通风除尘系统等在安装、调整、维修时的单动或几个系统的联动等),则应采用转换开关并将转换开关安放在闭锁柜中,也可对各工作方式 循环方式分别采用带有钥匙锁定的或带有可卸手柄的转换开关。
5. 2. 24. 5 设备上应装有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能停止所有产生危险的操作和运动,将急停装置复位后不应引起重新启动。急停功能要求和设计原则应符合 GB 16754 的有关规定。
5. 2. 24. 6 控制系统中的暂停、停止装置复位后不应引发任何危险情况。
5. 3 抛(喷)丸设备电气危险的安全要求
5. 3. 1 设备的电气系统应根据 GB/T 5226.1 的规定防止电气危险
5. 3. 2 喷丸软管及喷枪上应装有从喷嘴上消除静电的装置,或者采用抗静型喷丸软管。
注:把接地装置直接连接在软管上更可取。
5. 4 抛(喷)丸设备噪声危险的安全要求
5. 4. 1 在空运转条件下,配置一台或两台抛丸器的设备与配置超过两台抛丸器的设备,其噪声限值分别为 90dB(A)、93dB(A)。在空运转条件下,弹丸能够进行自动循环使用的单喷枪喷丸设备,其噪声限值为 85dB(A)。噪声测定方法按 JB/T 6331.2 的规定。
5. 4. 2 设备应采取措施使噪声辐射的危险减至最小。
5. 4. 3 气阀的排气孔应使用消声器。
5. 4. 4 并列排列的管路不应相互接触,以防产生噪声和尖叫声。
5. 5 抛(喷)丸设备材料和物质产生危险的安全要求
5. 5. 1 设备在使用中应配有通风除尘系统或设有与除尘系统连接的接口。设备的通风量应能满足除尘要求。
5. 5. 2 通风除尘系统应有防止除尘管道堵塞的措施。除尘管道的弯曲过渡处应尽量减少,连接处
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5. 5. 3 除尘器工作时设备各部位不应出现漏尘现象。
5. 5. 4 在工作状态下,设备所配用的除尘器向大气的粉尘排放浓度应小于 150mg/m3。
5. 5. 5 对易燃易爆的工件材料和弹丸材料进行抛喷丸时,易产生易燃易爆粉尘混合物的设备,其通风管道和除尘系统应配备有效的防爆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 5.5.1~5.5.4 以外,还应包括
a) 设备的电气系统应能满足防燃、防爆要求(如电火花等);
b) 设备的壳体、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7Ω;
c) 输送粉尘的管道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造;
d) 设备内的操作者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 设备内的轴承应密封防尘;
f)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尘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g) 铝、镁、钛等金属粉尘与锈蚀的钢材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粉尘时,应防止产生摩擦火花;
h) 设备应设置泄爆口,泄爆释放压力的速度应快到足以保证设备结构不受损。压力释放动作本身不应对操作者造成危险。
5. 6 抛(喷)丸设备其它
设备的正确维修或维护对操作者的安全至关重要。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强调;
a) 在操作者身体的任何部分置于危险区之前,应先把设备置于零机械状态;
b) 应经常检查喷丸软管是否出现松软点、破漏之处。应对有缺陷的软管进行维修或更换;
c) 当喷枪喷嘴内径磨损至喷枪使用前喷嘴内径的 1.17 倍时,应更换新喷嘴;
d) 所有供丸系统的金属管及其配件应经常检查,以防过度磨损。有缺陷的管道及接头配件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e) 断裂的或严重磨损、腐蚀的耐磨护板、叶轮、定向套、分丸轮及其紧固件等应进行更换,并进行定期检查;
f) 所有防止弹丸飞出的密封件如发现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g) 工件承载体或所有支撑负载的机构如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h) 应将散落在地面、设备上的弹丸和粉尘打扫干净,以防产生危险;
i) 所用的吊钩、吊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j) 定期对润滑点进行润滑
6 抛(喷)丸设备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设备是否与第 5 章中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相符,应按下列四种方法予以判定。根据安全要求和/或
措施的性质,判定方法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在前一种方法无法实施或不能判定的情况下,允许按后种方法判定,依次进行。每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至少需用一种方法判定,当某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具有多种方法可判定时,几种方法判定的结果均应相符。
6. 1 判定方法 1——功能试验
通过安全功能试验检查设备的功能是否满足要求。如果安全功能试验由于技术原因客观上无法实现,或者只可能使用破坏性试验,或者由于减至所要求的风险就会导致过高的费用等,则按 6.2、6.3和 6.4 给出的方法。
6. 2 判定方法2——检测
借助检测仪器、仪表,优先选择现有的和标准化的测定方法,检查规定的要求是否在限定之内。如果测定方法因目前技术上的限制无法证明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或者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定性的等,则
按 6.3、6.4 给出的方法。
6. 3 判定方法3——计算和/或查看图样
利用计算和/或图样来分析和检查设备是否满足要求,对某些特定要求(如稳定性、重心位置、机械强度等)适用这种方法。如果仅通过计算和/或图样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则按 6.4 给出的方法。
6. 4 判定方法4——观察
通过对规定零部件的目视测定,检查设备是否达到必须具备的要求和性能。
注:观察包括检查或审查设备的使用信息。
7 抛(喷)丸设备使用信息
7. 1 设备的视觉信号(如闪光灯)、听觉信号(如报警器)装置应符合 GB/T 15706.2-1995 中 5.3 的规定。
7. 2 标志
7. 2. 1 标志、符号(象形图)、文字警告应符合 GB/T 15706.2-1995 中 5.4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2. 2 设备应表明下列信息:
a) 制造厂和供应商(必要时)的名称地址;
b) 制造年份;
c) 型号名称;
d) 出厂编号;
e) 各种信号和警告装置(如闪光灯、报警器)、标志、文字警告(如对在潜在易燃\易爆气氛中使用的设备,以及尽管动力源已被切断并锁定,然而尚未符合零机械状态的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危险条件
的设备部件等);
f) 设备总功率、外形尺寸、总质量;
g) 搬运说明(如起吊设备施力点);
h) 关于保护措施和工作方式方面的使用限制,如“不适用于对弹簧抛丸强化”。
7. 3 使用说明书
7. 3. 1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T 15706.2-1995 中 5.5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3. 2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信息:
a) 设备的用途以及按 7.2.2 列出设备的特性数据。此外,还应包括:
——生产率;
——有效抛射带范围;
——工件承载体的工位数量、最大承载量、运行速度、电动机功率;
——抛丸器型号、数量、抛丸量、电动机功率、喷丸器型号、喷枪数量、喷嘴口径、耗气量、喷丸量、工作空气压力;
——封闭体尺寸、抛丸和/或喷丸工位数;
——推荐使用的弹丸类型和规格,第一次加入弹丸量;
——提升机线速度、高度、斗宽、斗距、提升量、电机功率;
——螺旋输送机螺旋直径和长度、叶片节距、叶片转速、输送量、电动机功率;
注:代替螺旋输送机的其它型式的设备应参照列出相应的数据;
——分离器有效分离宽度、滚筒筛转速、电动机功率、分离率;
——通风除尘总风量、封闭体内风量、分离器风量、除尘方式电动机功率;
b) 设备设计时使用的相关标准和所有其它标准,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征
c)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证明设备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的说明,以及压力容器的合格证明文件。
d) 安全说明(如安装地基图、地基要求、连接要求、减振要求、安装程序与步骤、各系统的安装
要求与调整等),环境条件(如喷丸罐不应放置在高温处)。
e) 设备与动力源的连接说明。
f) 对设备及其附件、防护和/或安全装置的详细说明。
g) 对用户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设备周围设防护栏、为降低环境噪声将设备隔离等)提出建议。
h) 包括电气、液压和气动系统原理图在内的控制系统说明书,所有固定布线部分和可编程序控制器之间的明确关系。
i) 试运转前应完成的调试项目及其应达到的要求,需要检验保护措施的要求。
j) 设备工作时可能产生的噪声等数据。
k) 安全操作步骤、安全规程的详细说明。
l) 操作者可能需要的其它保护的详细资料。如听觉保护、视觉保护以及防护服、头盔、呼吸罩等。
m) 对故障的识别与位置确定、排除方法以及调整、维修后再启动的详细说明。
n) 在安装调试、故障诊断、维修或维护及使用操作之前,为消除和/或减小风险,将设备置于零机械状态时应遵循的详细步骤;以及验证是否处于零机械状态的方法
o) 维修、维护程序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p) 随机配件明细表、易损件明细表。
q) 润滑部位、润滑方法及润滑油种类牌号的说明。